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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只靠法律条文

2010-05-30 16:25:32 来源:


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只靠法律条文

来源: 半岛晨报
 
 在司法不独立的机制下,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只是一句空话,再好的程序也无法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法庭庭审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据《法制日报》报道,5月20日下午,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正在抓紧修改和完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并强调:“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

  这些规定是最新规定吗,能不能起到保障人权和遏制冤假错案的作用?对此,我深表怀疑。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这些年,杜培武冤案出来了,佘祥林冤案出来了,赵作海冤案出来了,无一例外都是刑讯逼供惹的祸,而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言无一例外都作为了呈堂证供,在赵作海案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不仅对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甚至对证人也用暴力取证。这一切都昭示我们,仅仅靠几个条文,无法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无法遏制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西方国家,针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有一个专门的程序,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可以就证据的合法性展开辩论,被告人对于法官采信的证据不服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更重要的是,对于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被告人一方只需提出有伤情等“合理怀疑证据”的举证责任,而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转到控方,控方必须举证出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据,并且证明标准高得多,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否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目前,我们的庭审中,根本没有建立就非法证据排除的专门程序,也没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通常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后,检方让警察出庭作证表明没有刑讯逼供了事。更重要的是,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不能在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环境下进行。目前的情形是,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的控制之下,法院也被地方党政领导赋予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任,政法委协调案件比比皆是。佘祥林冤案和赵作海冤案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地方政法委协调案件,在地方政法委协调下,检察院被迫起诉,法院无奈进行判决。如赵作海案,商丘市检察院已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不对其起诉,但在政法委的协调下,不得不起诉,而法院在政法委协调下,也几乎按照检察院的起诉进行判决。在司法不独立、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机制下,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只是一句空话,再好的程序也无法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法庭庭审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看来,要遏制刑讯逼供,实现非法证据排除,仅仅出台几个条文,就像自己抓住自己的头发无法离开地面一样,根本无法实现,我们需要加大改革司法体制的力度,需要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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