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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割

2010-03-02 23:16:38 来源: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割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

 持“遗产”观点的认为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持“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观点的认为可以由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领受。其实,认为“遗产”观点和认为死者“个人合法财产”观点均有不妥。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死亡赔偿金也是公民死亡时发生的,与遗产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二是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该范围之内并没有包括死亡赔偿金;三是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总之,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成为公民的遗产。

    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也是欠妥的。这是因为:一是任何公民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有合法依据,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二是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那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种计算方式称为“余生收入计算法”,是指“死伤者的年收入乘以预期的寿命年龄减去死伤者自己的开销等于赔偿的数额”。从该计算方法可以得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认定是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

  由于死者近亲属可能包括多人,赔偿金归谁或归谁多少,应该看这种收入损失的对象是谁,即谁损失了这种收入。

  应当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与受害者共同享受生活来源并共同生活的人。因为一般只有这些人,才会享受到这种收入。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

  具体讲,如果与受害者共同生活的只有配偶和子女,那么死亡赔偿金就应该给他们。如果父母也一起共同生活的,那么父母也应该有份,但他们应适当少分。这主要考虑到,父母的生存时间即余生一般短于受害人的配偶和子女,即享受这种收入的时间相对较短。

 

★部分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05〕201号)

……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
……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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