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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一概拒收也不妥
2010-03-02 23:1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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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本案被告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向原告交付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应视为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故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房屋事实上存在着质量问题,因此,在保修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应予赔偿。考虑到本案房屋迟迟未予修复有原告不予配合的因素,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关损失责任。从本案可知,当购房者遇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不能一概拒收了事。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拒收房屋并解除合同。如果是一般性质量瑕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拒收房屋,否则会因权利行使不当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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